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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日| 莞交警发布七类交通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4-12-2 21:12:37


2014年12月2日是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主题是“抵制七类违法、安全文明出行”。近日,东莞交警发布了超速、超载、酒驾、毒驾、闯红灯、占用应急车道、不礼让斑马线等七类交通违法案例,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努力形成人人抵制交通违法、人人践行文明交通、全社会共建共享文明交通环境的良好风尚。


七类交通违法案例

案例一:超速100% 两车相撞后烧毁  

2014年10月22日23时05分许,薛某某超速驾驶粤SK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白濠世纪路从博览大道往S256省道方向行驶,至白濠世纪路聚湘缘对出十字路口时,与从左往右直行由史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史某受伤及两车因碰撞引起燃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检测,薛某某超速驾驶粤SK4***号小型普通客车当时时速为68公里每小时,而根据规定:“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薛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100%以上,是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货物超载100% 司机命丧雨夜


2013年11月4日4时50分许,蔡某某驾驶“桂C113××”号“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由东莞市区往黄江镇方向行驶,途经莞惠线东莞市大朗镇石厦红绿灯路口路段时,由于下雨路面湿滑,能见度较低,加上司机蔡某某超载导致制动能力减弱,车头位置与由王某某驾驶的“赣F770××”号“江环”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当事人蔡某某驾驶的“桂C113××”号“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总质量为8450KG,肇事时载重19850KG,超载100%以上。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例三:醉酒驾驶导致车毁人亡

2014年06月22日15时30分,当事人何某某醉酒(乙醇含量为130.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驾驶粤S3V7**号轿车载乘客郑某某从万江往石龙方向行驶至上述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与其右侧路边的树木及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受伤及车辆、树木、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四:吸毒后开快车 撞死护学“最美女教师”

2013年11月28日16时15分许,叶某某超速驾驶一辆粤S5Q***号轿车在东莞市横沥镇南环路从东坑往常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莞市横沥镇南环路培英小学门口时,车头右角与在道路上的覃某(该学校老师,事发时正在保护学生过马路)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当场死亡及粤S5Q***号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调查过程中,交警部门在叶某某的叶尿液中检验出含有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成分,进一步调查发现叶某某确实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吸食了毒品,这是导致其行径学校路段时超速行驶的原因之一。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覃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例五:驾摩托车闯红灯导致两死一受伤  

2014年03月22日13时03分 当事人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乘客卢某某、赵某某从湖景一号庄园往轻工业学校方向行驶,途经上述路口在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过程中,该车车头与从南城西平往横岗水库方向驶至由叶伟强驾驶的粤SL0***号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乘客卢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03月25日死亡、李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03月29日死亡、乘客赵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是引发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闯红灯处罚标准: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记6分,罚款200元。


案例六:高速应急车道停车 导致追尾者丧命


经查,湘EA2***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某在车辆发生故障后,占用应急车道停车时,未按规定放置反光警示标志,是导致粤ZDV**港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的原因之一,而方某某驾驶的粤ZDV**港重型厢式货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行驶,也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占用应急车道处罚标准:
1.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罚款100元
2.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记6分,罚款200元。
3.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记6分,罚款200元。
4.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记12分,罚款200元。


案例七:斑马线不礼让行人 撞死行人负全责


2014年06月06日22时10分许,当事人龚某驾驶粤SSP9**号小型轿车途径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司马市场路段时,与正在行经人行横道通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当事人龚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龚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不礼让斑马线处罚标准:
1.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记3分,罚款200元。
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记3分,罚款200元。


(来源:东莞阳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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